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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四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政协四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时间:2021/02/23 03:02:1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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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四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20814日政协四平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四平市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推动政协工作科学化运转,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吉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本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的组织形式。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突出团结和民主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组织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方针、政策,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以及时事政治,不断增强委员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五条  组织委员开展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专题调研、专题座谈、委员视察、政协委员个人及本委员会集体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工作。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可以邀请其他专委会的委员参加。

六条  组织委员就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难点问题,结合专门委员会工作领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根据调研成果提出提案、建议案和大会发言,每年至少提交一件集体提案强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开展对口协商和参政议政,为党委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建言献策。对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进行征集、整理和审核把关,全程参与立案提案办理协商和提案评选表彰等工作,推进提案工作提质增效

  组织委员就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事关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开展民主协商

  组织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以委员之家、委员联络站、委员联络点等为载体,密切联系委员所在界别及有关方面的群众,广泛了解和及时反映群众心声诉求,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心聚力。

  组织委员参加市委政府有关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活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产生。

十一  组建专门委员会应遵循有利于联系各界和各方面人士,有利于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原则。

十二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副主任原则上不超过组成人员的20%

十三  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主席会议提出,任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人选由办公室商各专门委会提出,任免由主席会议决定。

十四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全体会议和日常的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十五  全体政协委员全部进入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临时党支部,根据工作行业领域分设若干委员工作小组及临时党小组兼职副主任担任小组长,另设临时党小组负责人,确定一名联络员,各专门委员会统筹组织各工作小组开展经常性的履职活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述职测评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协助副主席工作。专门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工作,专职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兼职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重大问题由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组织委员认真实施工作计划,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对口协商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联系与协作。积极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履职搭建平台,丰富联合调研等履职形式。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相互间协调配合。涉及专门委员会之间和专门委员会与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办公室之间的问题,由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接受省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县(市)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相关领域的重要问题,可整合资源,开展市县联合调研、委托调研、专题调研等,研究成果共享。

第二十一条  开展工作和活动所形成的文件,原则上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审定签发。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所形成的重要文件送达有关方面后,相关专门委员会应配合政协办公室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开展活动,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应至少提前三日以上由办公室发出通知,以便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准备。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管理,协助办公室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机制。专门委员会举行重要活动,可事先与有关新闻单位联系,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政协四平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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