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四平市委员会视察考察工作办法
(2020年8月13日政协四平市第八届委员会
第十五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政协四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视察、考察工作,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视察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组织市政协委员,对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考察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组织市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经验。
第三条 视察、考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新时代四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履行政协职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提出年度视察考察计划,经主席会议讨论、常委会议审定后实施,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报告。
第五条 视察、考察选题,根据市委总体要求、市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工作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确定。
第六条 视察考察的组织形式。
视察主要有:专题视察组、委员视察组。
考察主要有:专题考察组、界别考察组。考察一般结合专题调研进行。
第七条 视察组、考察组根据视察、考察内容和组织形式,邀请有关委员参加。
第八条 视察组、考察组组长由主席、副主席或专门委员会主任担任,具体组织由办公室或专门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学习精神,深入了解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用心学习外地经验,有针对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考察视情选取适当方式开展,支持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赴先进地区考察。
第十一条 视察要形成视察报告,考察要形成调研报告或考察报告,并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委、市政府,如形成建议案上报,按建议案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还可通过政协信息、会议发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反映。
第十三条 视察、考察组视情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报道。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对视察、考察成果的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市政协办公室视情将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视察报告的批示情况、有关部门和地方对视察报告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专门委员会和视察所到地的县(市、区)政协。
第十五条 视察、考察活动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精心组织,科学安排,严格纪律,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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