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四平市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
(2020年8月13日政协四平市第八届委员会
第十五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四平市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会发言是人民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大会发言对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和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
第三条 大会发言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发扬民主、加强团结、求同存异、增进共识,围绕四平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建言资政,促进四平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条 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工作组和政协委员,要加强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大会发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反映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 大会发言分为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全体会议期间一般举行一次大会协商发言,由委员个人或委员代表党派、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工作组在全体会议开幕式上进行发言。常委会会议期间根据常委会议内容或结合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协商进行发言。发言结合协商主题可安排常委、委员,有关专家、学者或具有代表性人员进行发言。发言采取口头及书面发言,口头发言在会议上进行。口头发言材料及书面发言材料经收集整理汇编后,供全体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参阅。并根据需要适时发放。
第二章 大会发言的提交
第六条 大会发言的提出方式
(一)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
(二)政协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专门委员会工作组可以小组名义提出。
(三)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若干人联名方式提出。
(四)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
(五)市政协根据发言主题,指定有关常委、委员,专家、学者或代表性人员提出。
(六)经市政协领导同志批准,可邀请县(区)政协委员或以县(区)政协名义提出。
第七条 大会发言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
(二)直入主题、言简意赅、层次分明。大会口头发言语言宜生动、有感染力。引用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并注明出处。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大会发言,由发起者作为第一发言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工作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召集人或工作组长签名;以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签字;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四)每份书面发言材料不超过2500字,每份口头发言材料一般不超过1500字。每次发言材料的选题,由市政协根据会议主题确定,并提前将选题发送各委员活动组、各位委员,广泛征集发言材料。
第三章 大会发言的遴选
第八条 大会发言遴选坚持的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保守国家秘密。
第九条 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方针。政协四平市委员会依法维护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和市政协委员发表各种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 大会发言内容不能涉及以下情形:
(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
(三)对其所在组织、单位有关组织事宜和人事安排意见的。
(四)进入司法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宣传、推介作品、产品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或审判、检察机关正在审理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其他不宜作为大会发言的情形。
对征集到的大会发言材料视不同情况处理,择优汇编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并根据情况印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负责大会发言的工作人员要保持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好政治关和政策关。对争议较大的稿件,应及时报会议秘书处或有关领导审定。要尊重政协委员表达自己观点和保持自己语言习惯的权利。
第四章 大会口头发言的遴选
第十二条 大会发言组对收到的大会发言材料进行阅稿,按照“质量第一、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大会口头发言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大会口头发言的遴选程序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成立大会发言组,负责发言稿件的征集和初选。在大会发言组工作人员、副组长、组长三级阅稿基础上,由会议秘书处或秘书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市政协有关领导审核后,提交主席会议研究审定。其程序为:
(一)大会发言组收到大会发言稿后,确定阅稿责任人,提出阅稿意见,说明推荐理由,必要时应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二)大会发言组初步确定发言人选和初审发言稿,报会议秘书处或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会议秘书处或秘书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名单和复审发言稿。
(四)报请市政协分管领导审核。
(五)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六)大会发言组通知口头发言委员或有关人员,反馈修改意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四条 党派、团体、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委员工作组大会口头发言的遴选
(一)全体会议和有关市政协常委会议期间,安排常委、委员代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届作大会口头发言。
(二)根据各团体、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委员工作组提出的发言材料和会议的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大会口头发言。
(三)党派、团体、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委员工作组申请作大会口头发言时,应同时提出大会发言宣读人。
第十五条 委员个人大会口头发言的遴选
(一)质量第一,稿件新颖并结合实际。
(二)自愿报名或界别活动组、专委会择优推荐委员发言。
(三)根据会议主题或需要,由会议秘书处提出相关界别、党派委员作为发言建议人选,经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
第五章 大会发言涉密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提交大会发言的委员、有关单位和大会发言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相关制度,严防失密泄密。大会发言材料不应出现涉密内容,如有涉密或敏感内容,大会发言组要及时与提交发言的党派、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及有关部门沟通,可作删改或根据需要通过转作政协信息等方式处理,并报会议秘书处或有关领导。
大会发言中涉密内容及敏感信息一律按照保密规定处理,不得在非保密媒介上传输,也不得在非密网上发布。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提交大会发言的委员、有关单位和大会发言组工作人员不得就未公开的发言稿内容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大会发言成果的转化
第十八条 对大会发言中反映的重要情况、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形式报送、处理。
(一)由大会发言组整理后,以《大会发言汇编》的形式报送。
(二)转化为政协建议案。
(三)转化为提案。
(四)在相关媒体上刊载。
第十九条 大会发言组对大会发言进行检索、归类、综合,根据稿件内容提出成果转化分类处理的建议。在整理过程中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所提意见建议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党和政府的决策具有参考价值。
(二)设置醒目的标题,行文精炼,直接反映问题和陈述意见。
(三)注明发言委员姓名和界别、职务,多位委员反映同一内容的,名字并列。
(四)已转作提案或其他用途的篇目,不再重复整理。
第二十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重大问题的发言,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价值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发言,可以作为重点大会发言,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化。
第七章 大会发言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期间,设立大会发言组,由大会秘书处指派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承担大会发言的组织、遴选、编辑和转化及有关工作。常委会议期间大会发言,根据发言主题,成立常委会发言组,由办公室和负责牵头常委会议期间协商会的委室相关人员组成,承担大会发言的组织、遴选、编辑和转化及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大会发言组和常委会发言组的职责
(一)起草会议发言工作实施方案。
(二)起草《关于政协大会常委会发言事宜致委员的一封信》或《征稿通知》,将有关事项告知相关单位和参会委员,征集发言稿件。
(三)协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发言。
(四)收阅和编辑发言材料。
(五)遴选口头发言,提出口头发言的建议名单,报经市政协有关领导审定,并落实发言人。
(六)做好口头发言现场组织服务工作。
(七)配合会议有关工作机构,做好有关新闻报道等工作。
(八)编辑发言材料总目录,及时提供发言的全套材料,提供有关工作机构发布发言电子文档。
(九)承担发言成果转化工作。
(十)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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