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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有哪些职权
人民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有哪些职权
时间:2014/05/28 10:05:2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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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有哪些职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的性质、组成和主要职能

 

  性质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人民政协既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内的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而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它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不断充实与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努力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各项建设事业和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并实行民主监督。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善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改进和支持政府的工作,实现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组成 

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政协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就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就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对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其内容和形式除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相同的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等。

 

政协委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及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本地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四、参加人民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研究。

 

政协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政协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的决议。

 三、政协委员如果严重违反人民政协章程或人民政协会议的决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人民政协的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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