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四平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7日政协四平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8月14日政协四平市第八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政协委员应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为四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献计出力。
第二条 做好委员履职服务,加强委员履职管理,保障委员履职权利,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是市政协重要职责和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委员的权利
(一)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市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市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七)有声明退出政协组织的自由。
(八)受本会劝辞或撤销资格的委员,有向主席会议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四条 委员的义务职责
(一)遵守政协章程和与政协有关的规章制度。始终同党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市发展大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和市政协各项会议决议决定,严格自律、注重修养、遵纪守法、奉献社会、服务人民,做“形象好、负责任、能力强”的典范。
(二)履行委员职责。按时参加政协全委会和各种相关会议,通过大会发言进行协商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建言献策;广泛参与调研、视察、民主评议等活动,对国家大政方针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认真撰写委员提案和反应社情民意,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研,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
(三)提高自身修养。加强学习,切实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提高履行职能水平。认真学习统战理论和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适应新形势,强化新理念,树立新时期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保持与所代表界别和各阶层群众的密切联系,关注民生、了解民意、反映民心、发扬民主、增进团结、凝聚人心。
(五)积极参加活动。服务大局,服从组织,积极参加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与市政协保持经常性联系,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及时提供各类信息。
第三章 委员的管理
第五条 委员信息和履职档案管理制度。市政协办公室指导各专委会为每位专委会委员建立履职档案,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信息登记和动态管理。委员工作单位变动、职务职称变动、联系方式变更、奖惩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和所在专门委员会。委员需调整的,按政协章程经市委有关部门考核协商后报市政协党组会议和主席会议确定,提交市政协常委会议决定。
第六条 会议及活动请假制度。委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及活动,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若不能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由市政协组织的活动,原则上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政协秘书长请假并经同意;若不能参加各专委会会议或活动,须于会前向专委会负责人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经同意。
第七条 委员履职量化考评制度。
(一)登记管理。各专委会和各委员活动组负责对委员的日常履职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委员参加全会由会务组统计后交由办公室登记管理;常委及相关委员参加常委会情况由办公室登记管理;提交提案情况由提案委员会登记管理;反映社情民意由调研室登记管理;报到宣传信息由文教文史委登记管理。常委、委员履职情况办公室每半年收集汇总一次,并在市政协网站“委员履职”栏目内公布。
(二)量化标准。每年度对全体委员考评一次,年度考评总分前10名的,直接授予优秀政协委员称号。
1.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委会会议(50分)
委员全程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50分。全体会议期间,全程请假减20分,会中全体会议请假1次减5分,分组讨论请假1次减5分。擅自不出席会议不得分。常委在全程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和每次常委会议基础上得50分。全体会议期间,全程请假减20分,会中全体会议请假1次减5分,分组讨论请假1次减5分。擅自不出席会议不得分。常委会议期间,每1次全程请假减5分,会中请假减3分。专委会委员出席专委会有关会议,全程请假减10分,会中请假减5分。
2.政协提案(30分)
一年提交1件提案(含联合提案)并立案得10分,未予立案得5分。一年提交一件提案基础上,每多提交一件提案加2分,最多不超过10分。提交提案并立案的委员,全程参加办理协商活动得10分,未参加提案办理协商面复的扣3分,未参加集中答复的扣3分,未进行承办单位办理质量评议的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推进所涉及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的扣2分。
3.社情民意信息(10分)
一年提交1条以上社情民意信息并采用得10分,未予采用得3分。
4.履职报告(5分)
每年全会期间按要求按时提交履职报告得5分,未提交不得分。
5.委员形象(5分)
热爱政协事业、珍惜委员荣誉、保持良好形象、遵纪守法得5分。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不予考核,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分(最多加20分)
1.提案被列为重点提案的委员加5分,被评为优秀提案加3分,被评为提案办理协商先进个人加2分,最多加10分。
2.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政协类文章每篇加3分,最多加6分。
3.向省级以上单位提交论文或调研报告并被采用或得到领导签批认可每篇加3分,最多加6分。
4.向市级以上单位提交论文或调研报告并被采用或得到领导签批认可每篇加2分,最多加4分。
4.委员大会发言主讲人加3分,最多加3分。
5.组织或承办界别委员活动加3分,最多加6分。
6.参加政协调研组或视察组一次加2分,最多加4分。
7.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活动一次加2分,最多加4分。
8.参加界别委员活动组或各县(市)区政协组织的活动每次加2分,最多加4分。
9.全体会议指定发言一次加2分,最多加4分。
10.在省级报刊等发表政协类文章每篇加2分,最多加6分。
11.参加吉林电视台《协商议政》等栏目活动每次加3分,最多加6分。
12.向市政协理论研究会提交论文被采用每篇加2分,最多加4分。
13.参加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培训、活动每次加1分,最多加6分。
第四章 委员的激励与约束
第八条 委员的激励
(一)优秀委员表彰。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委员表彰,以当年考评得分为依据,由市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和委员活动组联合推荐优秀政协委员,经主席会议审定后,在全委会上给予表彰奖励。
(二)优秀提案表彰。每年组织一次对优秀委员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先进个人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三)专项表彰。届中对履职有显著成绩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有重大贡献的委员,由相关专委会和活动组推荐,报主席会议审定,给予专项表彰奖励。
(四)市政协对受表彰的政协委员予以通报,并将表彰文件抄送至市委、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及委员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作为下届委员留任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委员的约束
(一)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政协主席会议责成政协办公室通报批评:常委、委员1次未经准假缺席会议的(全委会按集中次数计算);委员年内无1件提案、无1次建言献策、无1条社情民意反映的;年度考评达不到60分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撤销委员资格。委员无故连续2次不参加政协各种会议、活动的;届内2年考评为不称职的;届内2年未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由于违纪违法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
(三)撤销常委资格。常委无故连续2次不参加政协常委会议和活动的;届内2年考评为不称职的;届内2年未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由于违纪违法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
常委、委员任期内违反《政协章程》造成严重影响的,经市政协主席会、常委会决定,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并函告其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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