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四平市委员会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
工作实施办法
(2017年7月14日政协四平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人民政协履职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切实发挥人民政协在推进“美丽四平、幸福家园”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着眼于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高度重视政协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工作,切实纳入工作日程,落实有关领导责任,指定专人和责任单位,结合实际认真采纳和落实政协协商成果,及时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政协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工作的常态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实效。政协协商后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成果,主要领导同志要作出批示,根据不同情况,有的在工作中采纳,有的抓好落实,并进行反馈。对于市政协委员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四条 市政协常委会议政协商、咨政协商形成的建议案和涉及重大发展、重要民生的调研报告等重要协商成果,应当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必要时应当提交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要求提出办理意见和时限。
第五条 市政协日常形成的协商成果、委员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协商提出采纳、落实和办理意见,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内容分类并交由有关部门落实,同时提出办理标准、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其中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指定专人,跟踪督办。
第六条 市政协领导直接批示的协商成果,由市政协办公室、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市直相关部门商议办理落实及反馈。
第七条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采纳、落实政协协商成果后,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调研、视察报告和社情民意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限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采纳和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协办公室,并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向有关领导、有关单位及委员反馈。
第八条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采取走访、座谈、征询意见、电话、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与有关政协组织、政协委员联系沟通并认真办理落实,进行反馈,不得以复代办、不办不复。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协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工作及办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并及时跟踪问效、问责。
第十条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协协商成果采纳、督办和反馈工作的监督办理工作,切实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督办结果,提高督办实效。市政协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也要配合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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