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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政协建议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四平市政协建议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2/05/13 10:05:5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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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政协建议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进一步做好政协建议案办理工作,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根据《中共四平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建议案是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经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政协名义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也可提交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建议案。

       第三条  政协建议案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应选题准确、内容翔实、立论严谨,对策措施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内容应属于市本级办理权限,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须重视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工作。要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办理政协建议案,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党委、政府办理政协建议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报送。政协建议案以市政协正式文件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

       第八条  受理。报送市委的政协建议案由市委办公室受理;报送市政府的政协建议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受理单位应当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分类登记。

       第九条  呈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协建议案,需呈报党政主要领导签批办理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议案,建议提交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交办。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政协建议案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政协建议案后,应当及时核对承办职责是否对应,需要调整的在5日内提出,不得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十一条  办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明确分管市级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专题办理方案,经党委、政府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分工组织办理落实。办理方案应明确办理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涉及多部门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并进行责任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部门、到人。对政协建议案所提建议,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并有条件解决的,应及时认真研究,尽快办结;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可分阶段逐步办理落实。

       第十二条  协商。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应注重加强“提办”双方的沟通协商。办理过程中,市委、市政府及相关承办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市政协及有关方面的沟通、征求意见,邀请政协有关方面进行面对面专题协商;市政协应主动了解办理情况、关注办理重点难点问题、监督办理成效。

    第十三条  时限。承办单位收到政协建议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复,并将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回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回复。对一些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案,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答复。根据办理权属,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梳理汇总政协建议案办理结果,制定年度办理情况复函,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后,以文件形式函告市政协。适时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在市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上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督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政协建议案的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可组织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和联系县(市)区政协对政协建议案办理及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视察、协商督办,推动办理和落实,并将督办结果书面反馈给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第三章  检查与总结

       第十六条  检查。政协建议案办理答复后,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办理方案开展自查,确保落实到位;对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要制定持续跟踪落实措施,不得以复代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对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总结。政协建议案的办理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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