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政协提案工作评选表彰办法
(2018年3月30日政协四平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8月13日政协四平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不断推进全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表彰先进激励后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范围
(一)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参加单位;
(二)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
(三)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评选表彰荣誉
(一)优秀提案;
(二)提案办理协商先进单位;
(三)提案办理协商先进个人。
第四条 评选表彰条件
(一)优秀提案条件
1、选题准确。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选题,做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
2、观点新颖。围绕新形势研究新问题、分析新情况、探索新思路,与市委、市政府新要求、新部署和人民群众新期盼紧密结合。
3、调研充分。围绕案由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案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分析问题透彻,提供数据翔实。
4、成效明显。提案建议对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并被采纳实施。提案办理落实后取得显著成效,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民群众所急所盼、促进承办单位相关工作起到明显作用,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提案办理协商先进单位条件
1、领导重视。市政协参加单位、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和从事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相关单位,将组织提案提交或办理工作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率先垂范,精心组织,层层落实,有力有序推进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
2、履职积极。市政协参加单位、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和从事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相关单位,充分发挥职责职能作用,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政协要求部署,主动响应,密切配合,较好完成提案办理协商工作。
3、成绩突出。市政协参加单位、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和从事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相关单位,组织提交提案数量多、质量好或办理落实提案数量多、成效好或服务提案工作贡献多、表现好,“双向评议”测评满意度较高,出色完成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
(三)提案办理协商先进个人条件
1、履职尽责。市政协委员、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和从事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相关人员,积极服从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责职能作用,开展工作规范有序。
2、担当有为。市政协委员、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和从事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相关人员,立足职责岗位勤恳敬业,面对问题困难勇挑重担,推进工作奋发有为。
3、争先创优。市政协委员、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和从事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相关人员,工作热情较高,积极性、主动性、表率性较好,工作方法得当、优质高效、成绩突出。
第五条 评选表彰相关原则
(一)评选确定。坚持择优筛选的原则,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协商先进单位、提案办理协商先进个人均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综合考量和组织推荐的情况,提出初选名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二)评选比例。优秀提案表彰评选比例原则控制在评选期限内提交提案总数的5%左右,提案办理协商先进表彰评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评选期限内相关单位总数的20%左右,提案办理协商先进个人表彰评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评选范围内相关人员总数的10%左右。
(三)表彰时间。原则上每年表彰一次,于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进行表彰。
第六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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