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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的价值定位
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的价值定位
时间:2014/04/24 11:04: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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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政治建设中的价值定位

来源    中国政协网   

齐卫平

政治经验表明,民主的丰富性需要实现形式的多样性,实现形式愈多样,民主就愈广泛。因此,以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复合型构造,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中国特色”。

 

通过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使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形态相互配合,并举发展,共同作用,进一步打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中国特色,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制度优势,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走向。

 

党的十八大报告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时,鲜明地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任务。深刻认识协商民主的价值定位,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协商民主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制度

 

通过政治协商来发扬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实践中形成的一条重要经验。改革开放初,邓小平就将人民政协开展的政治协商,作为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加以定位。在邓小平这个定位的基础上,1991年江泽民形成了“两种民主形式”的概括,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概括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后来,党中央对协商的民主形式作了提法上的修改,改为“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使涵义更加明确。党的十八大明确以“协商民主制度”进行阐述,是认识的进一步提升。

 

从名词上说,协商民主这个概念是西方学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首先提出的,协商民主相关理论译介到中国后,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许多学者就此进行了研究。何谓协商?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商量进行政治沟通,以期就某个问题达成共识。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显具有协商的特征,实践中作为一种民主的实践形式也已经有了长期的经验,并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化的规范。

 

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使用“协商民主”的概念,并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发展协商民主,既可以看做是对理论界讨论的回应,还可以看做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样式的揭示。它表明,在中国,协商民主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制度。

 

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的形式上升为一种民主的制度,加深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认识,表现了党中央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战略谋划。它意味着协商民主具有了政治发展形态的价值定位。形式和制度是不同的概念。形式具有微观层面的价值,往往是作为手段来使用。制度则具有宏观层面的价值,一般是通过规章条文进行规范。民主实践需要通过具体的形式来实现,但形式层面的认知有微观性的局限。将协商民主从形式上升为制度,是党的十八大理论创新的一个突破。

 

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中国特色”

 

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民主发展的形态上,具有自己的“中国特色”。

 

世界历史进程上,近代选举制度的确立,使选举成为民主的一种政治形态得到发展。几百年来,西方各国选举制度千差万别,但行使选民权利、尊重选民意愿、服从选举结果,则成为选举民主的通律。通过选举、投票来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已经成为人们处置各种政治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和解放区建设中,也实行了选举、投票的民主形式,并明确认为,新中国的建设必须“实行民主的选举”,“制定真正的民主宪法”,“选举真正的民主政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1954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围绕这项制度实践而体现的选举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因而成为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渐完善,选举民主从各个方面得到丰富和发展,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而且,选举民主不局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种形式,选举、投票也运用于党内、农村村民自治、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各方面的选举中。

 

但是,如果只就形式而言,通过选举、投票表现的民主并不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最具特色的东西。换句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不是表现在选举民主的形态上。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要求民主形式的多样性,而丰富的民主形式,则使当代中国呈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复合型特色。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从一开始就走了自己的路。人民代表大会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两种制度设计,勾勒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并举的“双通道”。江泽民用“两种重要民主形式”加以概括,突出的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中国特色。他指出“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民主形式比一种民主形式好,更能真实体现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2007年1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实现民主权利上表现着不同的样式和特点。选举民主的行使方式是表决、投票,协商民主的行使方式是沟通、磋商;选举表现的是刚性民主,协商表现的是柔性民主;选举民主目的是将民意落实到国家大政方针决策之时,协商民主目的是将人民的利益诉求反映到国家大政方针制定之前;选举民主注重政治结果,协商民主注重政治过程;选举民主一般有授权关系,协商民主不存在授权关系。政治经验表明,民主的丰富性需要实现形式的多样性,实现形式愈多样,民主就愈广泛。因此,以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复合型构造,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中国特色”。

 

从复合型的特色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就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坚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通过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使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形态相互配合,并举发展,共同作用,进一步打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中国特色,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制度优势,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走向。

 

三、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具有宽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协商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不能代表协商民主政治发展的全部。按照“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不仅要在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上不懈努力,而且还要通过各种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完善,“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党的十八大强调,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突出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协商民主政治形态发展中的意义和地位。党执政过程中,人民政协的长期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到了发扬民主不可或缺的作用,为促进协商民主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无论是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看,还是从党中央和人民的期盼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和作用发挥,还存在着较大的距离。例如,人民政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制度化,人民政协民主协商的实效性,人民政协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针对性,以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与协商民主的对接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从作为政治发展形态的协商民主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资源还有待大力开发和用足。

 

如果说我国制度界面上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相对比较成熟的话,那么,社会层面的协商民主建设还刚刚起步,基层许多领域的协商民主距离制度化的要求还很远,这方面的制度创新工作繁重、任务艰巨。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是对社会层面促进协商民主政治发展形态的新要求。当代中国民主建设的进程面临着广大人民群众政治意愿和利益诉求的表达越来越迫切、越来越普遍的新形势,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突出了大力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性。社会管理、区域合作、公共政策、劳资关系、社区生活等,都需要协商。改革开放新时期,除了人民政协在制度界面开展的政治协商外,诸如各种听证会、工资集体协商、民主恳谈会、社区居民商议等民主形式,已经初步显示出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重要价值。它展示了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具有宽阔的发展空间。

 

总之,协商民主是一种制度的系统构造。协商民主要实现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必须使它成为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中全方位的工作机制。在社会层面上,协商民主不仅内容要广泛,层次须多样,而且必须以制度为基础。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内容是面,层次是点,制度是根,协商民主的发展统一于这三个要求。努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健康发展,关乎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只有大力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才能保证党和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走得更有自信和更加坚定。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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