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要坚持市委统一领导,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改革、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是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市政协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第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应搭好平台,注重方法。畅通广大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社会各界人士与各提案承办单位充分协商、凝聚共识的渠道。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五条 提案者应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第六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工作,将协商贯穿提案办理全过程,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与提案者进行深入沟通、充分协商,积极采纳和落实提案建议。
第七条 协调方为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具体工作主要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同组织开展。负责统筹推进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落实,健全提案办理协商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各方达成共识,助力提高民生福祉和实现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
第三章 协商的内容、类型和形式
第八条 提案办理协商包括提案征集、立案、交办、办理、答复、督办、评议和结果运用等内容。提案者、承办单位和协调方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协商建议。
第九条 提案办理协商形式由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者根据需要选择进行。要在充分利用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面商座谈、实地调研、专题视察、情况通报等传统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提案办理协商信息化建设,运用便捷高效的现代化办理协商新形式。
第十条 提案办理协商主要由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双方协商,当双方协商出现分歧时,由市委或市政府作为第三方,组织相关方面,遵照全市战略发展纲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协商。
第四章 办理前协商
第十一条 提案线索。市政协全体会议征集提案之前,协调方要加强线索征集工作组织领导,围绕党政所需和群众所盼,广泛征集提案线索,为提案者提供提案撰写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提案征集。提案者应紧扣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主题,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提出有调研分析、有具体建议、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提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重视、支持市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就提案选题进行前期调研和咨询协商。市政协要注重调动提案者的履职积极性,加强提案者履职培训,推行提案的“提出前”协商,适时召开知情明政通报会和提案征集座谈会,就提案选题、涉及领域、重点方向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交流协商和统筹组织。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严格立案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保障提案者通过提案履行职能的权利,充分发挥提案作用。提案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终审立案前应积极开展“立案前”协商。对不予立案转为“委员来信”的提案,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在工作中加以参考。
第十四条 重点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提案审查立案的基础上,筛选拟定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办理中协商
第十五条 提案交办。健全完善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提案交办协商机制、集中交办机制和分别交办机制,坚持召开年度提案交办会,巩固扩大“三级交办”经验成果,确保政协提案快捷高效转交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确定承办单位。提案者提交提案时可提出建议承办单位,提案审查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初步协商拟定承办单位,提案交办后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承办单位,对内容复杂、涉及单位较多的综合性提案,需明确主办、协办或分办单位。
第十七条 办理协商。承办单位应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必要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网络沟通等方式,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充分采纳提案者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就提案的办理计划与提案者进行充分协商。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牵头开展办理协商,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
第十八条 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实行重点提案市领导领办、督办协商机制。重点提案由市委、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市政协领导领衔协商督办。
第十九条 热点提案集中协商。提案承办单位对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提案问题,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集中协商活动,扩大提案办理协商的参与面。可邀请相关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参加单位、市政协相关委室和市民代表、新闻媒体等参与提案办理协商,发挥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条 疑难提案专题协商。提案承办单位对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疑难提案和综合性提案,可组织问策协商活动,邀请相关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参加单位、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参加,发挥政协“智库”优势,共同完善提案办理方案,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第二十一条 争议提案评议协商。对提案承办单位办理结果提案者有异议或不满意,协调方应组织提案者、承办单位共同开展评议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促进各方达成共识。
第二十二条 面复协商。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与提案者就提案办理面对面答复协商,努力提高提案办理满意度。对相对集中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召开办理协商集中答复会,公开答复提案办理结果。
第六章 办理后协商
第二十三条 督促检查。提案办理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工作,加强跟踪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定期开展自查,确保提案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双向评议。建立健全双向评议机制,提案的质量由提案承办单位评议。提案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由提案者和协调方评议。
第二十五条 持续落实。提案承办单位每年应对上一年度未办结提案进行梳理,开展“二次办理”。协调方适时选定主题开展办理协商“回头看”,推进未办结提案持续得到落实。
第二十六条 结果公开。协调方推动提案办理协商成果的采纳和公开。提案承办单位应及时将采纳落实提案建议的情况,通过工作报告、会议通报等形式向协调方和提案者反馈,依法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提案办理结果要在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网站公示。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每年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核表彰。提案办理工作逐步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提案办理评选表彰机制,适时对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协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健全完善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提案工作和办理协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提案办理协商工作高质高效开展。提案承办单位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民主协商理念,重视提案者的协商意见建议,使提案办理结果让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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