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平市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党委和政府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助推四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四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新一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处理;
(五)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实行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评选表彰和宣传报道,公开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联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绩效考评、“双向评议”、调研视察、督办落实、服务指导等工作;
(十一)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在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吉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下,密切与全国政协、吉林省政协、各市(州)政协和其他地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联系;
(十三)加强与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沟通,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内容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或小组、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之后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和咨政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相符的;
(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或涉及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委员中的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涉及监察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涉嫌违法问题的;
(六)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七)单纯要求机构编制,或为个别单位、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八)内容过于宏观,没有具体可行建议,建议涉及党政工作多个方面或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得到落实的;
(九)对一些问题或现象表达个人看法和观点,没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十)宣传、推荐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二)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与提案者沟通协商或书面告知,视情况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方面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经审查立案的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党委、政府和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进行集中交办,由党委、政府按相关程序分别送交各有关单位承办。经审查立案的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协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后按要求时限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于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承办单位的办理复文要直接送交提案者;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送交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送交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提案,办理复文送交召集人。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要全程参与提案的办理,参加面复率达到100%,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承办单位应通过电话联系、邀请面谈、联合调研、列席会议、集中答复、座谈走访和通过提案信息化系统互联网在线办理协商等形式,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及时征询对办理答复的意见。承办单位办理委员个人提案和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经充分协商后,再进行正式当面答复或集中公开答复,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责任公开、答复公开、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公开。开展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双向评议”。推行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综合考评。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统筹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
第二十五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请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协商党委、政府领导领衔办理,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市政协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党委、政府、政协领导统筹部署,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联合组织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采取联合调研督办的形式组织督办,并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督办建议;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政协提案摘编》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优秀提案,市政协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观点新颖、调研充分,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提案对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条 对于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鼓励。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协商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择优筛选的原则,由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组织推荐、综合考量情况,提出初选名单,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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