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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平市委关于加强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平市委关于加强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1/18 10:01:3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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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平市委关于加强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商机制,规范民主监督内容、形式,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吉办发〔20144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对于改进党和政府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坚持科学发展,实现四平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始终坚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协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使民主监督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应有作用。

  (二)坚持服务大局。自觉服从和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活动。

  (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促进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解决。

  (四)坚持协商民主。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实现民主监督;通过监督广泛、多层深入协商,协调关系、增进共识,推进协商民主。

  (五)坚持求真务实。注重调查研究,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建议。

    三、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地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五)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参加人民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四、不断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

  (一)会议监督。政协召开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对口协商会议、界别协商会议、提案办理协商会议、资政协商座谈会议等,就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以建议案、调研报告、信息专报等形式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二)视察监督。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对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重要方针政策执行情况、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情况、重大民生工程推进情况、事关全局重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视察,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三)立法监督。根据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通过沟通协商,确定监督项目。政协根据监督项目邀请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报送政府。政府要将采纳情况通报政协。

  (四)专项监督。根据党委、政府要求,政协委员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专项调查、检查和重要活动的督查。或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专项组织委员深入调研,向党委、政府提交专项监督报告。

  (五)评议监督。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政协选择社会各界关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和重要工作,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六)提案监督。政协委员及政协各参加单位以提案形式对党委、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党委、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每年要领办、督办12件重点提案,政协要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七)信息监督。政协收集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以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报送党委、政府。

  (八)特约监督。政协向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选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或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政协提出书面意见,由政协统一选派。民主监督员由政协或被监督部门邀请开展工作。

  (九)民主监督建议书监督。根据民主监督工作需要,政协向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发送《民主监督建议书》,由承办部门按规定办理并向政协反馈落实情况。

  (十)其他监督。通过网络议政、委员举报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五、建立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机制

  (一)知情机制。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向政协通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党委或纪委每年要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政协通报情况。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或政协委员列席。各级政协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及时向政协委员提供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使政协委员知情明政。

  (二)沟通机制。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政协保持密切联系,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要同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界别活动组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坚持和完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协商机制。每年研究制定的年度协商计划中,应有监督性议题。政协在监督方案制定前、具体工作中要与被监督单位进行沟通协商。

  (四)反馈机制。对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等办理落实情况,承办部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作出答复反馈。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向政协主席会议通报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政府每半年要向政协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每年年底向政协通报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办理情况。政协对党政部门的民主评议结果,政协建议案、提案等办理情况可作为党政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五)保障机制。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要尊重和保障政协、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对抵制和阻碍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各级党委要把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党政部门接受民主监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要积极支持并主动接受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对政协报送的建议案、重要信息,党政领导要亲自阅批,需要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重要提案,由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牵头部门协调、督促办理。对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的案件,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办理力度。

  (二)积极为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创造条件。党委和政府的督查机构及新闻媒体要与人民政协组织密切配合,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成果的落实和宣传。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为委员参与监督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政协组织开展民主监督的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着力提高政协民主监督水平。政协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深入研究探索民主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拓展新领域,探索新形式,切实提高民主监督质量和实效。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培训,提升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重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统筹协调各党派团体界别的政协委员参与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本实施意见抓好贯彻落实。每年年底前由各县(市)区党委,各开发区党工委和市直各党组(党委)将年度落实情况报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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