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协四平市委员会党组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规定
为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推动政协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四平政协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政协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全国、省政协以及市委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和重要措施。
(二)审议决定市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重点协商议题、调研课题、重点提案督办等,安排政协重要履职活动。
(三)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涉及本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修订、废止等。
(四)研究以委员会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研究以委员会名义进行的重要表彰事项。
(五)研究机关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措施,研究领导班子和政协常委、委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决定事关市政协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定机关内重要荣誉的授予、重大奖惩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政协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问题;
(七) 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条 重要人事任免的范围:
(一) 市政协换届以及政协委员的推荐、调整、增补;
(二) 任免决定市政协各专委会组成人员;
(三) 任免科级干部;选拔、推荐、审定县处级后备干部;
(四) 讨论干部职工的调动、人员的分工使用;
(五) 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安排。
市政协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建议,报四平市委审定。
第三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范围
(一)市政协办公场所布置、改造方案。
(二)市政协机关固定资产处置。
(三)市委交由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的招商引资、文化建设项目等。
(四) 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四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范围
(一)年度行政经费预算的制订、调整、追加及使用情况。
(二) 单项开支超过50000元的资金款项开支。
(三) 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开支项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党组会、主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决议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要认真调研、咨询、论证,充分听取、征求各方意见。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应在政协领导班子内部充分酝酿,不得临时动议。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组织、纪检部门意见,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程序。首先由分管领导或列席会议的有关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同意见认真讨论,党组书记作总结性发言,而后表决,形成决定。
第九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条 领导班子内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第十一条 已经市政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如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提请复议,可上会复议,重新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涉及本人亲属的情况,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情况,包括参与人员,事项内容、讨论过程和决策结论等,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协调。
第十五条 集体决策一经形成,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维护集体决策,齐心协力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在领导班子外散布不同意见,在新的决策产生前,应无条件执行原有决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第十六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执行过程中遇到确需变更的情况,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应由市政协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定。如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事宜可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九条 市政协机关分管纪检的同志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一)三重一大”事项不提交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通报的;
(二)有意向市政协领导班子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三)以集体决策为名规避应由个人承担的责任的;
(四)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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